C-Tick认证和标志要求
在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使用的标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之外,ACA去年又承认了103个其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附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射频辐射干扰;其余EMC试验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例如抗干扰、静电放电(ESD)、谐波、电压闪烁等。产品经检验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C-Tick标志
Label 标示要求
C-Tick标志旁必须按规定标上澳洲供应商的信息,以便ACA在市场上抽检产品时能有效地追溯到为该产品EMC负责的供应商。信息的标识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澳洲供应商的注册名称与地址;
2、澳洲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3、由ACA颁发给澳洲供应商的号码;
4、产品在澳洲市场上使用的澳洲注册商标。
EMC产品等级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也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目前,通信终端产品仍旧包含在此范围内,但是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同时还要出具由QMS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无线电通信设备或者特别的电的和电子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标签布告要求,否则不能出售或者供应到澳大利亚.
The C-Tick是一个顺序标签,它适用于下面的标签布告所覆盖的物料项目:
1. 无线电通信(顺序标签附带发射)布告2001简要说明符合EMC调整过的安排
2. 无线电设备(顺序标签)布告No. 1 1996来显简要说明无线电通信的服从调整的安排
3. 无线电通信(顺序标签-电磁辐射)布告2003简要说明服从EMR调整安排
EMC调整安排下,是在产品供应到澳大利亚之前必须在该产品上贴上顺序标签。 它同样也是必须符合电磁辐射(EMR)规则的非无线电通信产品的顺序标签。
对于电信产品,EMR被A-Tick顺序标签覆盖。
C-Tick上顺序标签必须有可以识别供应商的供应商信息。 该信息也许采取由ACA颁发的供应商编码,澳大利亚公司的编号或者在相关的标签布告中详述的其他表格,可以在ACA网站上获得更多的关于使用C-Tick mark的信息。
澳洲对EMC的规定
一、管制单位: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二、授权检验单位:NATA认可实验室或与澳洲有MRA之认证体系(如 NVLAP)承认的实验室
三、一般规定
1. 澳洲所管制的EMC/EMI的架构与欧联CE-Marking之EMC大致雷同,均采自我认证的方式: 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签署一自我宣告书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境内之进口商或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澳洲政府尚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其执行单位ACA登录
2. 凡电子电机产品都在列管范围,类似欧盟CE的规定。
3. Supplier申请C-tick登录时,不需持测试报告,原则上,测试与C-tick登录可以并行。
4. 符合EMC规定之产品在销售之前必需贴上正确的标签:C-tick mark & Supplier ID ; Supplier ID标示方法有四种, 任选一种即可:
a) Supplier Code Number issued by the ACA;
b)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ACN);
c) Registered Name and Address of Supplier;
d) Australian Registered Trademark。
标签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以肉眼看的清楚为原则; 但Supplier ID的字体则不可小于3mm. 标示位置最好同机种卷标, 如果空间不够, 才可考虑放在 manual、保证书或包装盒上。
5. 如果某产品同为EMC & SAFETY之列管品目时,其标志可以申请 RCM。RCM为纽、澳共有的一种自愿性商标,只要向一个国家申请认证即可行销两个国家;登录者须为纽澳境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或代理商,分别根据AS/NZS 4417.1与 AS/NZS 4417.3向Standards Australia和ACA两机构登录报备。
6.一旦ACA要求查看TCF时,代理商须于10个工作天内送达ACA。
五、罚则
-扣留或没收产品;
-或罚款,一般个人约罚美金10,000元,公司则约美金200,000元。
RCM标志
目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在引入RCM标志,以实现电气产品的统一标识,该标志是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监管机构拥有的商标,表示产品同时符合安规和EMC要求,是非强制性的。
RCM标志
RCM= Safety + EMC + Importer Declaration
1. Safety(产品安全认证): 产品安全认证包括两部分:电气产品分为管制类电气(Prescribed Product)和非管制类产品(Non-prescribed product)。
1). 管制类电气产品根据AS/NZS4417.2划分,包含电热设备、制冷设备、电动工具、零部件等。其中三家发证单位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及维多利亚州在认证进程中最为活跃
管制类电器强制必须取得由监控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Certificate of Approval),并且规定标识(必须打上证书号)。证书号的第一个字母显示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如:
(1) Q04051(Queensland 昆士兰) --- Q Number
(2) W2015(Western Australia 西澳大利亚) --- W Number
(3) V03101(Victoria维多利亚) --- ESV Certificate V Number
(4) NSW18099(New South Wales新南威尔士)--- DOFT Certificate NSW Number
2).非管制类电器可无须认证直接售卖,但制造商须保证产品的电器安全符合澳洲标准AS/NZS3820:1998 (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监控部门将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颁发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取得符合性证书的电器产品可以打上证书号,证书最后的字母显示该证书由哪个州或地区颁发,如:
(1)CS/431/Q (昆士兰)
(2)CS/108/NSW(新南威尔士)
2 EMC(电磁兼容性)
澳洲的电磁兼容性符合计划是依据1992无线电通讯法(Radio Communications ACT 1992)所制订,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很广,包括电动机驱动及发热的电器产品、电动工具及类似产品、电灯及类似设备、电视接收器及音响设备、信息科技产品、工业科学及医疗用仪器设备、点燃引擎和弧焊设备等。该计划根据产品产生电磁干扰的危险程度,将产品划分为三类,第二及第三类产品必须附有C-Tick标记。但无论产品属于哪一类别,均必须符合相关的EMC标准。
一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装置只有轻微影响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无刷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交流电源/电源变压器、电阻等。这类产品在生产销售时可自愿申请使用C-Tick标志。
二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装置有较大影响的产品,如微处理器或连时钟的数码装置、整流 器或滑环式电动机、弧焊设备、交换式电源供应器、光度调节器和电动机速度控制器、信息科技(CISPR 22)类别的电讯终端机设备(自2003年11月7日起从第三类改为第二类)。
三类产品: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装置有严重影响的产品,如工业、科学及医疗用仪器设备第2组(CISPR11)。
RCM的相关申请事宜
(1) 若该产品有CB及各国差异,则可以直接去转Safety Certificate。再加上EMC部分就可以让代理商帮忙出宣告。该产品就可以销售至澳洲并打上RCM Mark。
(2) Safety Certificate: 申请safety部分时,若产品为direct plug in,则需针对该产品做AU Plug Test(Test Standard: AS/NZS 3112: 2004),若产品为Desktop,则无需做此项测试。
(3) EMC Report --- 即可以是C-Tick Report (Test Standard: AS/NZS CISPR 22: 2002), 也可以是CE EMC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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