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RCEP原产地规则解析-不懂填写的必看 RCEP原产地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RCEP原产地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RCEP原产地规则解析
(1)累积规则
“累积”是一项重要的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自贸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
Tips
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加强上下游产业的协调,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和产业内贸易的发展。
(2)微小含量规则
微小含量规则又称“容忍规则”,根据协定第七条,如果生产中用的一部分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要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比或者重量不超过10%,那么货物仍然可获得原产资格。
Tips
RCEP项下的微小含量可以按价值计,适用于第1章至第97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对于50章至63章的货物(纺织原料以及纺织制品)的微小含量也可以按重量计,即允许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
RCEP原产地证如何填写:
1、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3、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4、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6位);
5、经核准出口商号码;
6、原产地声明编号;
7、货物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8、开具人员签名确认货物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
9、《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10、货物的离岸价格(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
11、货物的数量;
12、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还应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出口成员方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初始原产地证明是原产地声明的,还应标注出口成员方经核准出口商号码。
办理流程:
1、填制一份《原产地证》格式;
2、录入系统,进行初审;
3、客户核对,无误出证;
4、出证扫描,客户检验;
5、检验正确,付款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