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第39条规定,含有如下标记不得注册:
(1) 引用文章中或段落中的一部分;
(2) 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3) 不能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4) 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恶意不得获得注册;
(5) 存在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6) 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相对理由审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进行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
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第39条规定,含有如下标记不得注册:
(1) 引用文章中或段落中的一部分;
(2) 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3) 不能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4) 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恶意不得获得注册;
(5) 存在混淆误认、或欺骗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6) 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获得注册。
相对理由审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进行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
北京登尼特隶属于香港登尼特集团,是集团块块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于2004年在北京设立,经过10余年的发展,北京登尼特已经从最初的分公司模式,发展成由,北京登尼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登尼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两家专业公司组成的顾问机构。作为集团的一分子,秉承集团为企业建立一个无国界、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服务模式,为实现城际联营、产业融合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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