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正式起诉中国乔丹品牌:非法使用中文通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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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宣布,他已经对中国乔丹品牌提出诉讼,控告对方侵犯自己的品牌权利。
这是在中国乔丹(qiaodan)品牌刚刚被证监会批准上市,真正的“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即宣布,他已经对乔丹品牌提出诉讼,控告对方侵犯自己的品牌权利。
在自己新推出的官方网站therealjordan.com里,乔丹通过一个视频宣布了这个消息。
“一个中国体育公司在没有我的授权情况下,用我的中文名在中国开展生意,”在视频中说,“看到有人这样侵犯我的形象权利,我感到很难过,我没有别的选择,唯有告上公堂。”
在诉讼文件中,乔丹声称乔丹品牌商标使用了他的中文通译名,并指出,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媒体就用“乔丹”来指代迈克尔-乔丹。
“这个名字以及人们对这个名字的喜爱感和辨识度是由我建立的,”乔丹说,“你看到美国的乔丹品牌(jordan brand)的时候,你会直接想到我——迈克尔-乔丹。我一直认为我的名声就意味着我的一切,这是我所拥有的东西。所以当有人利用这一点来占便宜的时候,我就必须要站出来保护它。”
“这无关金钱,而关乎于原则,”乔丹说,“你的名字就是你的dna,我认为这是侵权,而我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声名。”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其商标主形象是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跃起扣篮,在中国以廉价运动鞋占据了相当大的农村市场,据媒体报道,其2010年销售收入达29.1亿元,并于2011年底过会,谋求上市。
百度百科上“乔丹体育”词条显著位置声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nba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无任何关联!乔丹体育2000年成立于福建晋江,非耐克旗下品牌!”
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因该公司正在谋求上市,因商标、姓名侵权备受争议。乔丹体育招股申报书称,“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与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对应关系。
能够以商标权起诉的应当是美国耐克公司的air jordon。然后对于中国乔丹是否构成对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侵权,则必须要充足证据证明中国的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性,否则很难胜诉。因此诉讼的争议焦点应当就在于此。个人对于本案件的观点是,很难确定中国的乔丹品牌对于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侵权。理由大约有以下几点:(1)迈克尔·乔丹仅仅是对于英文名字micheal jordon的一种翻译,且仅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译名使用(如中国台湾地区的译名为米高·佐敦),且中国的乔丹品牌也仅仅是使用了乔丹两个字,而非迈克尔·乔丹,在对应性上面,并不具有充足和严格的条件。(2)jordon作为美国的一个姓氏,非常普遍,并不具有任何特征和专属性,例如如果现在我注册个商标,叫做杰克逊,是否就一定对应mj杰克逊呢?在外国很多公司是用人名作为公司商号和商标使用,如意大利西装品牌armani、著名女星化妆品品牌chanel等,都是以其设计师来命名。因此仅仅在对于姓名权侵权方面来说,个人并不认为确定侵权。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注册商标,还要等别人抢注了你的商标,你才后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