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的涉税情况
股改环节
资本公积转股本,不计所得,也不增加持股成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或者转入资本公积,视同利润分配,但属于免税收益,同时增加持股成本。
分红送股
上市前分红送股,全部作为免税收益。上市后,持股时间超过一年,作为免税收益;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分红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增股份
股改前或者股改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增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对公司影响为中性。
股权(票)转让
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差价,扣除税费后,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上市后减持股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股票减持价格减去该上市公司股票IPO的发行价,差额部分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转让差价减除转让税费后,计入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分配到个人股东,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时公司缴纳6%的增值税,按附加税12%的比例,增值税及附加税累计为6.72%。
优点和缺点
优 点
◆ 股改及分红不涉及到税费,前期负担较轻;
◆ 因为收益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公司的经营收益一起纳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可以扣除其他费用;
◆ 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涉及到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以及资产划转等事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方式。
缺 点
减持税费较重,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25%,如果分配到个人股东,还要交20%个人所得税。需要同进同出,减持的利润归属于公司,不能单独对某一个个人股东分红。
有限合伙股东的涉税情况
股改环节
(1)资本公积转股本,由于政策尚未明确,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暂时不计入所得,但也不能增加持股成本;
(2)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是一种利润分配。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分红送股
上市前或上市后的分红送股,是一种利润分配行为,若合伙人为个人,按照合伙协议中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转增股份
股改后,以资本溢价转增股份,政策尚未明确,暂不计入所得,也不增加持股成本股权(票)转让
(1)上市前,股权转让的差价,扣除税费后,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当期利润;
(2) 上市后减持股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股票减持价格减去该上市公司股票IPO的发行价,差额部分需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3)转让差价减除转让税费后,计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当期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有限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地方上为了鼓励股权激励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区别征税,分别按照20%的财产转让所得或者5%~35%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若合伙人为公司,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优点和缺点
优 点
(1)通过有限合伙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很少的资金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有利于控股权的集中;
(2)有限合伙的股权激励平台,可以把高管锁定,使其不能在公司上市后随意辞职套现,把高管的利润和公司的发展绑定在一起;
(3)出资和经营权分离,经营决策不容易受到资本的影响,授予普通合伙人最大的主动权;
(4)可以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因为企业主费用可以扣除,也有较大的税收优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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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点
前期税费和减持税费都较重,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需要同进同出,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主动权。
自然人股东的涉税情况
股改环节
资本公积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按照目前的税法规定,都必须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若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5年缴纳。
分红送股
1、上市前分红送股,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上市后分红派息,若持股时间超过1年,免个人所得税;
3、若持股超过1个月不超过1年,实际税负率为10%;
4、若持股不超过1个月,实际税负率为20%。
转增股份
股改后,以资本溢价转增股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某些地方的执行口径是只有上市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股份才不征税。
股权(票)转让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所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免交增值税。
(3)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出让方单边按1‰征收。所以,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减持主要就是要交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除上述税收外,限售股减持过程中还会发生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费用。
优点和缺点
优 点
容易操作,减持便捷,利润所得直接归属个人,上市后,减持股票不必缴纳增值税,税费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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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点
(1)前期税费较重,尤其是股改环节,可能要提前缴税;
(2)控制权容易分散;
(3)股票转让的税收筹划难度较大;
(4)若为董监高管直接持股,每年减持的股份比例有限制;
(5)涉及到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比较难适用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