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不再受理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内资有限公司变更企业集团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2)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3)企业集团的名称由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等三个部分依次组成,并后缀“集团”字样。
(4)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等集团成员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5)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