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私募创投设立常见问题解答
(一)Q:出具推荐函的标准问题,出具推荐函是否有数量限制?是否会采取额度管理?
A:每个行政区或园区出具推荐函的标准以具体文档为准,推荐函没有明文规定有数量限制,也没有明文规定采取额度管理。
(二)Q:海南QFLP制度是否允许“外资管外资”这一形式?
A: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目前海南QFLP制度允许“外资管外资”的这一形式,也允许“内资管外资”的形式。
(三)Q:针对设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流程为?
A:企业根据提供的推荐函模板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背景、从业人员的投资、风控经验等);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抄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上提交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申请材料。
(四)Q:推荐函有具体的模板吗?
A:一般不提供推荐函的模板,一般会提供申请推荐函的申请函模板,申请人根据申请函内容填写相关信息。
(五)Q:若设立多个有限合伙基金企业,每个有限合伙基金企业都需要出具推荐函吗?
A:每个有限合伙企业都需要分别单独出具推荐函。
(六)Q:出函单位的经办时间大约为?
A:约为10个工作日。
(七)Q:线上提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大概多长时间能取得营业执照?
A:在资料正确无误且齐全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左右通过企业注册申请,营业执照申领时间根据领取方式决定,现场领取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邮寄领取预计2-3周。
(八)Q:对基金类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有蕞低注册资本、人员数量要求?
A:根据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建议基金类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备案时实缴须达到25%以上。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员数量应不低于5人。
(九)Q:海南QFLP管理人及基金是否必须在中基协登记?
A:根据海南QFLP暂行办法,海南QFLP基金企业,不管是管理人还是产品,均需要到AMAC进行基金备案。
(十)Q:海南QFLP办理时间(预估)?
A:在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从提出申请起,10天内获得省金融局出具的推荐函,1周内在省市场监督局办妥工商注册登记,2个月内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来说,3个月内应该就能完成全部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可能还能提前。
(十一)Q:海南QFLP基金企业如何命名?
A: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字样。此外,还应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中对于名称的要求。例如:海南xx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十二)Q:已在内地其他地方设立的私募基金企业,想要把企业迁入海南,需要走哪些流程?
流程:
1、确认是否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只允许已经登记备案的企业迁入);
2、向取得省或市金融局的推荐函;
3、向拟迁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迁入申请书;
4、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准予入函(迁入函);
5、到原注册地办理迁出登记,工商档案邮寄至档案室;
6、办理迁入登记;
7、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8、刻章;
9、银行开户、税务登记。
(十三)Q:想要优先注册一个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能否在推荐函的申请里面直接写一个两人的简单结构,然后等推荐函下来、工商成立之后,再去进行工商变更?这种变更股东结构和注册资本的操作,是否需要再走前置审批?
A:同时变更股东结构和注册资本属于与推荐函不符的重大变更,在工商注册的时候会被工商局要求再次确认。建议蕞好在注册的时候就确定后续申报牌照的公司结构。
(十四)Q:QFLP中高 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是否要翻译成中文?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是指?
A:1、高 级管理人员的简历需要翻译成中文,所有境外投资者提交给境内机构的审核文件都应该翻译成中文。2、是我国驻对方国家大使馆为投资者开具的投资者证明文件,因为大使馆的规定不同,产生的文件种类不同。
(十五)Q: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是否必须注册在当地?
A: 海南鼓励QFLP管理人和QFLP基金双落地,但管理人也可以不在海南进行注册,一样可以在海南发行QFLP基金。
(十六)Q:在海南设立了私募基金公司,但主要人员在外地办公,异地办公是否允许?
A:基本不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现实中存在私募异地经营的情况,注册地和实际展业的地方不一致,尤其是跨省,会造成私募纠纷的属地监管等问题。工商注册完成后在办理基金管理人备案或基金产品备案的过程中,中基协会上门严格核查是否真实办公,否则无法通过核查。
【好消息】海南省范围内,注册地和实际运营地可以分开。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要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十七)Q:在“内资管外资”模式下,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何时设立的,只要是完成了中基协的备案登记,就可以在海南发行QFLP基金吗?
A:该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状态需为无异常即可。
(十八)Q:QFLP基金工商注册时,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构成的内外资比例,以及合计金额尚且还没有准确的数字,需要等到募资金额确定,那么目前怎么填?未来资金到位的时候可以变更吗?
A:建议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后办理工商注册。暂时未能确定的,可以先注册,待股东及出资金额确定后,进行工商变更。
(十九)Q: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户/一般户开户时对地址的要求?
A:基本户要在注册地的当地银行开具,且当前开户银行需上门核实办公场地,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实际办地址租赁合同或水电费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