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天津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申请注意事项及怎么办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申请条件(第八条)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申请材料(第九条)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章程载明事项(第十条)
1.名称、住所;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不予以登记的情况(第十一条)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其他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大家在办理过程中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小编我哦,会带给您更全面更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