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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

更新:2015-07-14 17:42 浏览:9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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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1.什么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从原料选择、生产过程至最终食品产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内容涵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及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结构与内容详见问答6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管理依据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与食品企业标准有所不同,关注的内容是安全性指标,不关注与食品安全无关的指标。

2.什么情况需要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什么情况不需要?

答:两种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制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2)生产的食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

以下情况不需要备案:

(1)已经发布了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类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2)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类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相应的现行有效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

(3)属于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外省市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3.怎样判别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答: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可以理解为某种食品没有相应的产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发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础类标准,即将发布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正在制定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产品类标准目前还较少,只有乳与乳制品、蜂蜜、速冻面米食品、婴幼儿食品、发酵酒及其配置酒、蒸馏酒及其配置酒等。

对现在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来说,如标准中的内容与已经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即这些标准的内容可能不是全部有效。此时,如果企业制定与上述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予以备案。

4.如何理解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答:以下情形可视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某项指标的数值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严格;

(2)增加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指标,且能够说明理由。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1)增加了质量指标;

(2)增加的指标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时已经取消的指标;

(3)增加了安全性指标,但不能说明理由。

5.标准名称应注意什么?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名称即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能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如食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例如,不能将食品添加剂冠以调味料或调味品的名称,不能将保健食品或其他不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冠以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名称。

食品标准名称不能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具有某些特定功能,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如食品标准名称不得含“强身”、“瘦身”、“美颜”、“润肠”、“五清通体液”等让人联想到某些特定功能的限定词。

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结构有哪些要求?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结构原则上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产品类标准的结构和gb/t1.1的规定,内容表述上应更为具体。

我市统一规定为:封面、前言、正文、附录四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名称、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志与包装(运输、贮存)。

正文中的技术要求可以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技术要求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例如,不需要制定真菌毒素或农药残留或兽药残留或微生物等限量指标的,标准中不应出现这些内容的规定;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标准中无需对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作出规定。

净含量、检验规则等内容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不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作出规定。运输、贮存要求在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已有详细规定,不宜再次重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模板详见附件。

7.规范性引用文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本结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再出现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但引用标准和文件是不可避免的,凡是不注年号的,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凡是注年号的,仅注年号的版本适用。

8.标准文本中“范围”如何表述?

答:“范围”是标准中正文的必备要素,是指标准的适用范围,即该标准适用于哪些食品或食品品种。编写“范围”时力求简洁,能够概括标准的适用范围。当正面表述有可能产生歧义或有特殊需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典型表述形式有:“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 或“本标准适用于……,不适用于……”。这种“范围”的表述方式,在“术语和定义”章节应对适用的食品或食品品种给出具体定义,以便于理解适用范围。

9.“术语和定义”注意哪些事项?

答:标准中以“术语和定义”为标题单独设一章,目的是给使用者提供方便,对标准中某些术语作出定义,便于理解。

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前,应查找在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经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如果已经建立,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定义;如果没有建立,则“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只应定义标准中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如果确有必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果不得不改写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该部分的引导语如下:

可使用下述适合的引导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t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对范围中适用食品的定义是不可缺少的内容,表述的越具体越好,以免产生歧义。一般食品定义应说明使用的主要原料(配料)(以下统称原料)、辅料和主要生产工艺,以便于界定食品的范围。食品范围包括多种食品时,应注明该标准适用的全部食品品种。

10.“原辅料要求”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应有“各种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表述。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可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并写明每种原料应符合的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以直接引用;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企业应在附录中对其安全做出具体要求。

原辅料分类的细化程度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1)参照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配料表的要求。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列出该标准的食品名称;

(2)没有上述标准的食品原辅料,可参考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gb 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品的分类,列出食品名称;

(3)虽然要求一一列出所有原辅料,但分类不能过于繁琐,要根据标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的内容确定应列出的原辅料名称和类别。

11.哪些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或加入普通食品中?哪些物质不能?

答:以下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或加入其中:(1)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2)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3)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原称新资源食品);(4)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5)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除上述物质外的其他物质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或加入普通食品中。

普通食品不能使用的物质包括:(1)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2)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名单以外的中药材;(3)原卫生部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4)将食品添加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如香精作为调味品;(5)非食用物质。凡属上述情形的一律不予备案。

12.“感官要求”注意哪些事项?

   答:对于感官指标,一般是从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形态与杂质等方面进行描述,特别强调的是要如实描述,要考虑到产品在其保质期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对感官指标提出要求的同时应制定与之对应的可行的检验方法,如取适量试样在自然光下进行观察,通过目测、口尝、鼻嗅进行检验。

13.“理化指标”注意哪些事项?

答:理化指标与传统上的含义不同,主要包括三方面指标:一是反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的指标;二是食品特征性指标;三是除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外的有害化学物质。

确定理化指标的原则:(1)参考同类食品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食品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2)企业确能阐明该指标与食品安全有一定关系或属于该食品的特征性指标。

1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注意哪些事项?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发布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必须以这两个标准为依据。

企业标准的起草者、审核者必须熟练掌握、深入理解这两个标准。gb2762规定了22大类几百种食品、13种污染物的限量值,gb2761规定了11大类上百种食品、6种真菌毒素的限量值,但并不是全部13种污染物或全部6种真菌毒素在每种食品中均制定了限量值。例如,制定铅限量值的食品品种最多,达到62种;而有的污染物仅在1种食品中规定了限量值。

(1)首先根据食品的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工艺,分别对照gb 2762、gb 2761附录食品类别(名称)说明,确定该食品属于哪一类食品;

(2)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污染物或真菌毒素排列顺序依次查找,确定各种污染物或真菌毒素在该食品中是否制定了限量指标、限量值是多少。有限量值的,企标中必须规定与国标保持一致的限量值,或者严于国标,但绝不能低于国标。国标中没有列出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如企业要求在企标中制定限量值的,应尊重企业的意愿,但一般不予判断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污染物和真菌毒素条目的表述采取笼统和具体相结合的方式。应有“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的表述,需要制定真菌毒素限量的还应有“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的表述。如果污染物指标严于gb 2762或真菌毒素指标严于gb 2761则不进行上述表述。企标中应列出具体的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种类及限量值,不能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格式,仅仅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该食品不需要制定真菌毒素限量的,可以不进行该项内容的表述,既该项内容缺失,没有必要加上“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的表述。

使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的表述时,应确定gb 2762中确实对该食品中的污染物作出了规定。凡是进行“符合规定”、“符合标准”等表述时,“规定”、“标准”应是客观存在的,应能找到相应的具体内容。

(4)食品确实无法在gb 2762、gb 2761的附录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找到相对应的食品类别,而又需要制定限量值的,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①根据各主要原料中污染物或真菌毒素限量值及所占比例,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确定该食品的限量值。加权计算的方法适用于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在基础标准中均规定了同一种污染物或真菌毒素的限量值,如果其中某种主要原料在基础标准中未规定限量值,不能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也可以在基础标准中参照原料性质、加工工艺相似的食品类别,设定主要原料中某种污染物的限量值,然后进行加权计算。按照主要原料进行加权计算时,还应考虑该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因素。

②参照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原料性质、加工工艺、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相似的食品类别,制定污染物或真菌毒素的限量值。

③所有主要原料在国标中均未规定某污染物限量值的,如果企业认为该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可以自行设定科学合理的限量值。

④凡属于食品的主要原料无法在gb 2762、gb 2761的附录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找到相对应的食品类别的,企业在编制、审查企业标准时应非常慎重,可查阅、参考其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并应委托有技术能力的机构研制。

(5)全面理解原料标准中的指标与食品企标中指标的关系,一般在gb2762、gb2761附录食品类别(名称)中能够找到对应类别的,可以仅根据gb2762、gb2761确定企标的指标及限量值。原料标准中的指标是作为原料控制的依据,没有必要将原料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全部纳入企标中。企业在制定食品产品的企业标准时,应结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将原料标准中规定的指标纳入企标中。

(6)企业生产的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根据企业加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以折算后的值作为限量值。

(7)gb2762-2005并没有完全废止,稀土指标按gb2762-2005执行,涉及食品包括部分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等,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应予注意。

1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注意哪些事项?

答: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主要是蔬菜、水果、原粮、油料和初级动物源性食品标准中的指标,在加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并不常见。

目前,已经发布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农业部正在组织整合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现仍执行农业部公告规定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是否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应依据gb 2763和农业部相关公告作出决定。凡gb 2763和农业部公告中作出规定的,相对应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应作出规定,并且不能低于gb 2763的规定;反之,企业标准可以不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作出规定。

(2)需要作出农药残留或兽药残留规定的,应具体列出农药或兽药名称、限量值。

(3)不需要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作出规定的,企业标准可以不对这些内容进行表述。

16. “微生物限量”注意哪些事项?

答:制定微生物限量应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该标准已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通过,待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在发布前,可依据相应食品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发布后则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该标准中没设定致病菌的食品类别,相应食品的企标中可以不设致病菌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可参考已经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现行有效的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

罐头食品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要注意大肠菌群检验方法与该指标的计量单位不一致问题,大肠菌群指标以“mpn/100克或mpn/100毫升”为单位的,适用《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3-2003)进行检验;以“mpn/克或mpn/毫升”、“cfu/克或cfu/毫升”为单位的,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3-2010)进行检验,计量单位和检验方法不能相互矛盾。

1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注意哪些事项?

答: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涉及食品添加剂的公告会经常出现增补或变更,要及时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公告。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的表述;使用营养强化剂的应有“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的表述。

同时,选择以下两种表述形式之一,具体表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1)以表格形式列出各种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除外)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可用国标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表述,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可用“适量”表述使用量,有残留量规定的还应列出残留量,有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的可列出检验方法。

(2)按照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确定本食品属于哪类食品,食品分类号是什么,使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如果该企标适用于多种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又不一样,则应分别表述。

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的不进行该条目的表述。

属于原料中带入的非本企业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不在该标准中表述。

1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中重点比较的标准有哪些?

答:重点比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基础标准,包括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其公告、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其公告、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即将发布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正在制定的《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理化指标和除致病菌以外的微生物指标重点与同类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比较,其次与现行有效的同类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比较。并依据或参照比较的标准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9.多种相似食品是否需要单独制定标准?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可以对应着一种食品,也可以对应着一类食品。例如,当一类食品的主要原料类别和生产工艺相似的,可以制定一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注意把“范围”定义清楚,尽量以食品大类而不是单个食品品种制定企业标准。

20.特殊形态的食品是否予以备案?

答:是否备案取决于原辅料是否均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属于普通食品的予以备案,使用了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中药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或加入了非食品原料的一律不予备案。

胶囊形态的食品不纳入普通食品备案范围。

21.如何界定新食品原料?

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

新食品原料原称新资源食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应经国家卫生计生委许可,许可公告后才可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在市卫生监督所受理,使用或加入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区县卫生监督所受理。

22.如何界定特殊膳食用食品?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将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为: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要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常见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如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上述食品基本上已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t 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已经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并公开征求意见。gb/t24154-2009《运动营养食品通则》将与其他相关运动营养食品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

特殊膳食用食品应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主,企业不宜制定这类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如果制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研究和审查,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特殊膳食用食品是通过专门的加工或配方,依靠调整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含量来达到特殊膳食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是指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允许使用的品种中除营养素以外的成分。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不能以特殊膳食用食品进行备案。

23.如何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编号?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号格式为q/××××× ××××—××××,该编号延用原质监部门公示的编号规则,即:标准编号由企标标志、企标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四部分组成。其中,q/ 为企业标准的标志,代表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代号一般用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和单位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字母表示;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的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年号是标准制定/修订时的年号,用四位数表示。企标代号和顺序号连着编写,标准顺序号与年号之间用“—”连接。

如果有标准修订或延续备案时,需要标注被代替标准的编号,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代替”两字之后接排代替标准的标准编号,标准编号和代替标准编号右端对齐。

24.已经在质监部门备案过的企业标准号是否可以延用?

答:现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与原质监部门的编号规则是一致的,多数企业可以延用原企业标准号。如果某些企业的标准号不符合现行编号规则,考虑到企业以前的食品包装已经定制,为避免造成浪费,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2014年4月1日前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可以延用原企业标准编号。

25.企业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如何公开?

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的规定,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企业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充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但标准文本的正文部分直接反映该食品的安全性,涉及消费者的健康,应全文公开。在附录部分,企业研制的检验方法、内部质量控制细则、特殊生产工艺、食品产品目录等内容确属企业商业秘密的,经备案机构同意,可以不纳入向社会公开的文本。

附件: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模板

 

示例:  q/syyjp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xxxx xxxx—xxxx

代替q/xxxxx xxxx –xxxx

 

 

 

 

 

 

 

 

 

 

 

 

 

 

 

 

 

前    言

前言部分应视你企业的具体情况给出下列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考gb/t1.1的规定,本企业组织制定了《…….》标准。.

 

说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修订、延续情况,如:

本标准代替q/××××× ××××-××××《xxxxxxx》,主要修改如下:

——结合××××修订了范围的表述;

——根据××××修订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指标;

 

说明下列信息: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名称)提出。如,集团公司统一使用一个标准,还应写明其他适用的食品企业名称;委托生产食品的,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批准人:×××

 

说明q/ xxxxx xxxx-xxx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

——q/

 


标准名称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食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xxxx食品(中文名称)

×××××××××××××××××××××××××××××××××××××××××××××××××××××××××××××××××××××。

2.2  ×××(中文名称)

××××××××××××××××××××××××××××××××××××××××××××××××××××××××××××××××××××××××××××××××××××××××××××××××××××××××××××××××××××××××××××××××××××××××××。

2.3  ×××(中文名称)

××××××××××××××××××××××××××××××××××××××××××××××××。

……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各种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1.2  ×××应符合gb×××××××的规定。

3.1.3  ×××应符合gb×××××××的规定。

.

.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

××××××××××××

××××××××××××××××××××××××××××××××××××××××××××××××××××××××

××、××

××××××××××××

××××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a,b/(单位)

××~××

gb××××

××××/(单位)

××

gb××××

××××/(单位)

××c

××

 

××~××

×~××

gb××××

a××××××××××××。

b ××××××××××××××××××××。

c××××××××××××××××。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a,b/(单位)

××~××

gb××××

××××/(单位)

××

gb××××

××××/(单位)

××c

××

 

××~××

×~××

gb××××

a××××××××××××。

b ××××××××××××××××××××。

c××××××××××××××××。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a,b/(单位)

××~××

gb××××

××××/(单位)

××

gb××××

××××/(单位)

××c

××

 

××~××

×~××

gb××××

a××××××××××××。

b ××××××××××××××××××××。

c××××××××××××××××。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注:需要作出农药残留或兽药残留规定的,应具体列出农药或兽药名称、限量值。不需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作出规定的,此条文内容应缺失。)

 

3.6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的规定。(该表述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发布以后列出)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a

××××

 

gb××××

××××

 

gb××××

××××

 

gb××××

a××××××××××××××××××××××××××××××××××××。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用表格列出具体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最大使用量(g/kg),有残留量规定的列出残留量,有食品中检验方法的可列出检验方法;

或者按照gb2760食品分类系统,本食品属于×××,食品分类号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1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已经发布相应规范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还应列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 其他

××××××××××××××××××××××××××××××××××××  


附 录 a(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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