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订的塞舌尔公司法,由 2022 年 2 月 6 日起,法律实体必须遵守以下方式保存会计记录:
1.根据公司法第 175 (1A)条,如果该实体是
a.控股公司(指该公司本身没有贸易或业务经营,但持有其他公司的权益或资产)
b.非大型公司(根据《税收行政法》,指该公司的年度营业额等于或低于塞舌尔卢比 50,000,000 元)
必须每年两次,将该公司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其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或上传到政府认可的网站)。
2.每年度上半年(1 月至 6 月)的相关交易或营运的会计记录必须在该年 7 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或上传到政府认可的网站)。
3.每年度下半年(7 月至 12 月)的相关交易或营运的会计记录必须在次年 1 月或之前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或上传到政府认可的网站)。
4.法律实体必须在 2022 年 2 月 6 日或之前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的过去 7 年内的交易或营运相关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其公司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或上传到政府认可的网站)。
5.法律实体必须持续地留存其会计记录,如果塞舌尔有关当局要求提供会计记录原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6.被除名、解散或注销的公司必须确保在该公司被除名、解散或注销之日后的 1 月或 7 月前,将任何未存档的会计记录提交到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以符合以上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