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2)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工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调节金:为300元;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另外:①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②本市户籍员工还可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深户籍员工退休后仍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非户籍员工退休后只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