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危房结构改造安全检测鉴定流程
危房等级检测评估相关规范: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单个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如下:
Asu—安全性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安全性略**鉴定标准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安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根据结构布置情况,本工程划分为一个鉴定单元,包含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三个子单元。
⒊抗震设防类别、设防标准及抗震鉴定程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程分为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和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等四个抗震设防类别。本工程作为幼儿园教学用房使用,根据《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相关规定,其抗震设防类别确定为**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本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按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考虑,属于B类建筑,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B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什么是危房安全性检测鉴定: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1.3.3 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