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签证类别的基本性质是要求比较申请受益人和该领域的其他人。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希望在呈请信中看到申请受益人是如何区别同行,属于“杰出”“有原创性”“处在领域内顶.尖”“在研究领域的前沿”“巨大影响力”“持续声望”等等,但这绝不是仅仅要求你使用这些字眼,而是通过具体说明和合格证据论证得出的结论。你应该记住,整个呈请信的主线就是“区别其他人”。
同推荐信一样,呈请信中也不需要对个人的性格和社会特征描述,例如说是诚实的、专研的、敬业的、令人愉快的、具有团队精神等等。这些用语出现一两次可以,但多次提到,就妨碍了呈请信的主要目的。请记住,这不是求职信,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也不是雇主,他们只是想知道在你的领域内,你同他人相比是处在什么样子的位置,是否具备所要求的杰出能力,是否在领域内处于顶层位置,是否持续获得国内范围或国际声誉,这些都与个人性格无关。
如果你不是DIY而是委托申请,是不需要自己撰写呈请信的,但我也建议你在提交前仔细阅读。一是你本人了解自己,相信会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因为这类申请本身就是和代理人紧密合作拍档;二是你作为客户和当事人,也检验代理人的工作成果。此外,即使你批准前没有阅读,批准后也要掌握其中内容,很难说日后移民签证或境内调整身份面试时,不会涉及到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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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拓展阅读:美国的外国投资法规
美国商务部是外资主管部门,但没有项目审批的职责。商务部下属的经济分析局(BEA)负
责外资数据统计,并在网站上公布每个季度和年度外国投资的数量、来源国别及所投资的主要行业。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地点、行业中立的政策。联邦政府不出台针对特定地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吸引或限制投资的具体政策。此外,美国存在大量与投资相关的联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反垄断、并购、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管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