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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更新:2025-01-26 16:01 浏览:18次
关于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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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合伙企业除了所得税以外,如果发生了经营业务 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除了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经营活动涉及其他税种的,均为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发生的业务,如果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 均应按照应税项目所 适用的税目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 号印发)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08〕159 号) :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 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 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65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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