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甲方是总承包方,我公司是分包方。工人工资是 甲方用农民工专用账户垫付发放的,我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可能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
目前凡税务机关认定为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如您所述, 贵公司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决定权,甲方只是垫付发放,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分包方而不是甲方。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02 号) :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