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投资境外企业ODI备案办理要求及材料。结合深圳的实际办文情况,主要涉及到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经信委、商业银行三个部门。办文事项和办文内容分别如下:
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事项内容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予以备案和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3,所需材料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
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附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4,基本程序:
国家发改委填报并上传: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新用户需注册,并通过审核),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上传前述所需材料;
深圳发改委填报并上传:公司须登陆深圳发改委在线申报系统,在系统子目录“其他项目”中选择“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转报”后按要求填报资料、上传上述所需材料。
5,办理时长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作出备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其他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不限金额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事项内容: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备案)。
2,禁止事项: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3,所需材料: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
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审核企业填报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
网上办事流程 :
(1)在线申请
(2)在“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系统”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
5,时限:
材料充足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
6,主要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7,获得证件名称:《境外投资证书》。
三、商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中国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支付对价时,无需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而由境内企业直接在商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对价手续即可。
支付对价手续获得进一步的简化,有关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均由商业银行自行承担并对接外管局。公司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综上:根据我国目前“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此类程序均为备案或登记手续,而非审批程序,顺利完成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批文亦是相对比较确定的,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且除非金额特别巨大、敏感性很强的境外投资项目,一般不会涉及国家发改委核准、商务部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