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区分不同的票种,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增值税纸质发票
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向代开税务机关退回纸质发票全部联次的,由代开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开具红字普票(申请红字专票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红字普票的全部联次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无需交付纳税人。
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增值税电子专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无需追回原电子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