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权东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在此情况下,如果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后,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明确以下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