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简称:产地证,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中国大陆权威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有12种:1.一般原产地证co、2.普惠制产地证fa(form a)、 3.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e (form e)、4.中国 -智利自贸区ff(form f)、5.亚太产地证fb(form b)、6.中国-巴基 斯坦产地证fp(form p)、7.中国-秘鲁产地证(form r)、8.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产地证(form n)、9.中国-哥斯达黎加 fcr(form cr)、10中国-台湾海峡产地证fh(form h)、11.中国-瑞士产地证、12.中国-冰岛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co: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即: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ccpit)签发, 另外一种是由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心(简称ciq)签发。其中 ccpit是可以代表中国国际商会的机构, 所以国外进口商要求出口方出具由中国商会签发的co时, 可以去贸促会加盖“ccpit代表中国商会”的章。
为进一步普及优惠产地证的使用,引导企业利用优惠产地证实现进口关税减免、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主动、及时了解各种自由贸易协定及优惠政策。
我公司经海关总署、贸促会、商检局等注册批准,可为没有进出口权备案的企业提供商检报关、原产地证、贸促会证明书、大使馆认证 等进出口代理服务。欢迎来电垂询! qq:
产地证-填制:基于行业特性,所有申请产地证所需要填写的内容须符合政府规定或规范,并由政府部门最终审核通过之后,才予以核发产地证。我们会就产地证填写方面提供细致入微的指导和建议,以求在政府规范的框架下,最大化您的要求。
请无视政府规定、创意百出、不辨真伪的亲们绕行,我们可能无法完成您的重托。
产地证-出证时间:于工作日时间12:00前提供完整的原产地证书申领信息,并于一个小时内确认核对件无误,当天即可出证。晚上19:00左右统一寄出当天出证的产地证,第二天即可送达境内绝大多数城市。
少数高峰申请时段,为了解决政府部门申请材料堆积而导致出证时间滞后问题,我们可能调整出证公司抬头以进入最佳排队位置。从而确保为您申请的原产地证书依然能够在第一时间出证。
产地证-递送:所有产地证统一采用顺丰速递,出证当日寄出,可于次日将产地证送达您的手中(绝大多数城市)。
所有产品价格不含税费及快递费,默认在线交易中快递费为0,且快递费由收货方结算。
快递费用一般情况下:广东省内:13元,省外:23元。如需价格详情,请致电顺丰速递查询。
产地证-退货:我们在出证前,提供图片形式的产地证核对件供您核对,请务必仔细核对。 基于行业特性,一经出证,无法退货。如需修改,请再次在线交易。原因有二:1.政府部门对于已出产地证,不提供任何的修改渠道,只能重新申请;2.错误的产地证书已是废纸一张,我方因该错误产地证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亦无法挽回。不能接受以上条款者,请另寻他处,感谢理解与合作~
产地证的填制
第一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及中国检验检疫局(商检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我公司名称必须出现在此栏第一位置,并让贵公司名称紧随其后。即:shenzhen ****** trade co., ltd via:贵公司抬头、地址、电话等您需要体现的内容。
关于双抬头:可以我公司抬头 o/b(即: on behalf of )或c/o (即:care of )或 via 贵公司抬头、地址、电话、传真、电邮等。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invoice上所列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第十栏(number):invoice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invoice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invoice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 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