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资料表)。
◆ 作为混合物(配製品)中的一种物质,当此物质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 在物品中SVHC品质百分比>0.1%时,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资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品质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必须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SVHC通报
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规定了化学品、下游物品的各项责任义务,是迄今为止影响广泛的法规。
REACH法规附件XIV候选清单即为SVHC清单,法规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物品的製造商或进口商应向ECHA进行通报: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t/y/生产商或进口商;
◆SVHC物质在物品中的总含量以品质分数计超过0.1%的浓度。
谁需要进行通报
◆ 欧盟製造商
◆ 欧盟进口商
◆ 非欧盟生产商(必须委託代表OR进行)
何时通报
◆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2011年6月1日起6个月内提交;
◆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SVHC清单的物质,通报须在公佈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