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中,关于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的规定相一致,旨在帮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来自境内居民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宽资金流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