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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更新:2015-09-07 13:54 浏览:4次
新广告法: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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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部分内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根据部委解读,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也涵盖在内)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17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28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专家 新法实施是好事 效果需观望

  在部分行业人士看来,新《广告法》更大程度上是对部分“假医假药”广告的生存空间进一步缩减,而对于绝大部分合规营销的医药大健康企业而言影响甚微。

对于“代言人”的界定,江雁明表示,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表示;二是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广告受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只要符合这两方面之一即可判定为代言人,而“仅仅出现在广告背景中,不表达推荐、证明意图的人”,则为广告演员。

  基于“代言人”被取缔,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认为,以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作为代言,对消费者选购产品或选择医疗机构可能会起到误导的效果,因此法律的严管是一件好事,“至于执行力度到何种程度,这需要看新法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效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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