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客资金资助对象为: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申请指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依托于本市商事主体、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从事创客研发项目的个人。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客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单位或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
(二)项目单位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资金或者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处分,或者因虚假申报、套取、挪用、骗取财政资金尚在处理期内的。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财政欠款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资助的情形
创业资助补贴金额:单个项目资助高100万。
创业资助内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研发资助。(原创业大赛优胜项目移至创客专项计划)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未来产业;金融科技、先进制造、安全生产、资源环境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创业资助申请条件:
创业项目资助分三种类型,分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创业大赛资助,申请上述三类创业项目资助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2018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圳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留学人员回国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留学回国人员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 (含技术股) 15%以上比例。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申报单位未获得过市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
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创业资助申请材料:
1.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组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5.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6.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须提供: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留学回国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可选择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