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现场业务信息公示齐全。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房地产经纪、中介、房屋代理、房地产营销等内容。
(六)有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房地产经纪法人机构需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数超过3家(含)的房地产经纪法人机构需有2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需有1名(含)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
(二)实施主体
工商注册地在市内五区、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由市房管局实施备案;工商注册地在六县(市)、上街区、航空港区的由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实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