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进行的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常委会成员对《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修订这一条例十分必要。
为预防动物疫病,草案规定,“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免疫评估制度,免疫密度或者免疫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组织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工作”;“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研计划”等。
据了解,草案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和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 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草案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专项预案,成立应急预备队,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草案对擅自 发布动物疫情信息等行为也制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列出专门章节予以规定。草案规定,从事饲养、屠宰、经 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二次审议稿 增加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不得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尸体的规定,要求“应当将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 告”;“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国家和省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防止病害动物流入市场,应加大无害化处理补贴力度。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等染疫动物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