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上市前需要进行消毒产品备案,提供消毒产品检测报告,中科检测通过了CMA,CNAS资质,能根据消毒产品检测相关规定,出具CMA消毒产品检测报告,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可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消毒产品检测领域:
1、紫外线消毒机、臭氧消毒机、空气消毒机、食具消毒柜、床单位消毒机、水消毒机、果蔬消毒机、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环氧乙烷灭菌柜等。
2、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一般物表消毒剂、织物消毒剂、空气消毒剂、医院污水消毒剂等消毒产品。
3、植物类抗(抑)菌制剂、化学类抗(抑)菌制剂、漱口水、卫生湿巾等。
消毒产品检测备案流程:
1、提交备案申请
2、确定产品成分、功效
3、消毒产品检测项目
4、上传相关资料
5、备案资料审核(一般5-20个工作日)
第一类消毒产品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剂和消毒剂,皮肤/黏膜消毒剂,一般4年消毒产品检测报告过期,需要重新进行检测pH值、一项抗力较强和有效成分含量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器械应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较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检测报告四年有效。
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和消毒剂备案检测报告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做消毒产品检测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二)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较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三)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备案评价资料:
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进口产品)、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批文情况。其中,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消毒器械还应当包括产品主要元器件、结构图。
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