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迁移相关问题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
效期内迁移的,资质持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迁移的,迁入地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其归口管理基本原则的,因此该企业若是需要开展异地搬迁,应当与认定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再
由认定机构开展实际操作。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转入地认定机构还会再次开展评审。对于评审结果而言,只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并
再次颁发认定资格证书,编号与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二是经审核,确定该企业不属于整体迁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早通知企业。企业可以遵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有关要求,再次编写申请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以上所述便是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应如何进行”的有关介绍了。不过企业一定要知道,实现整体迁移的,其资
质和资格证书持续有效,但是编号和有效期限是保持不变的。
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转入申请材料主要包含下列几项: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后的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3、有关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迁入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税局出具的清税基本资料复印件;
8、企业整体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