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受单独的法规 (TS 031/2012) 技术法规的约束。在欧亚经济共同体领土上实施和运营的每一台农业机械都必须经过技术法规的合规性评估。这实现了对所操作设备的统一安全要求、其基本特性和性能的遵守。
TS 031/2012技术条例的案文规定了对评价对象的这种分类:
1.T1-T4 类 - 轮式拖拉机;
2.B类 - 履带式机械;
3.R 类是拖车。
拖车和拖拉机设备的基本合格参数:允许的质量、油箱体积、登记标志的位置、噪音隔离、速度、EEM、照明设备、制动系统、尺寸、牵引和离合器负载、有害物质排放标准等。关于符合性评估表,有必要对1c、3s或4s方案的拖拉机进行强制性认证。
TS 031/2012认证须制造商提供以下的文件资料:
1.标准申请;
2.公司成立文件和详细信息;
3.税务局登记和登记税务的副本(免费描述产品,并提及生产中使用的白皮书(STO、GOST、TU);
4.描述认证技术结构特征的电路和图纸;
5.生产设施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国内制造产品);
进出口合同、代表合同、贸易供应合同、进口货物的海关许可证。
所获得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制为蕞多 5 年。同时,有关已签发或申报的数据应记录在特别登记册中,并在文件有效期内进行年度检查。对于以批次形式认证的货物(包括单一生产),单据的有效期限制为货物的保质期/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