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编制及运用情况
(2010(第六届)亚太液化石油气暨二甲醚产业国际高峰论坛 发言)
——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徐维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
你们好!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我非常有幸和大家共同探讨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混合作为城镇燃气应用的问题,并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编制情况介绍给大家。
重庆市是国内第一个出台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以下简称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的省市,先后有广东、贵州、河南、四川省等前往我市考察、交流,并计划编制本省的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现将重庆及相关省、市到重庆考察、交流的问题,向与会同仁介绍:
一、重庆市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编制的背景
全国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绝大多数归口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唯有重庆市政府把液化气归口商业委员会管理。为了适应液化气市场经营管理的需要,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1日施行。2008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自2008年7月25日起施行),将液化气与二甲醚等混合形成的复合燃料纳入《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管理,其第十九条规定:“复合燃料用作城镇燃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标准化行政门应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8年底向我公司下达了编写“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的任务,以便于清理、整顿、规范全市液化气行业及市场。
二、编制“复合燃料”地方标准中的不同认识和意见
1、“复合燃料”名称的确定。在编制过程中出现过5个名称:其一是沿用2006年6月我公司企业标准名称——二甲醚复合燃料,二甲醚在液化气中的掺混比例是1%—55%;其二是《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复合燃料经营管理的通知》(渝商委发[2008]202号,2008年12月3日发)定名为“液化石油气复合燃料”;其三是有专家提出的“混合燃气”,出处在辞海中解释复合通常指固体之间结合,液体间的掺混应为“混合”较为准确,所以“复合”二字不妥,应为“混合”;其四是有人提议叫“二甲醚液化气”。其五是市商委提议定名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并随之将二甲醚掺混比例调整为20%及以下,此名得以确立。
2、掺混比例的确定。我公司编制第一稿的意见是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的掺混比例分别为55%和45%;在市质监局内部讨论时修改为45%和55%;向市液化气行业公开征求意见时分歧较大,如果二甲醚掺混比例低于20%,其应用比例小,经济效益差,推广和应用的意义和积极性不大。最后经权衡利弊,统一按gb/t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将二甲醚掺混比例上限确定为20%,满足液化石油气高华白数ws(mj/m3)和符合72.86—87.53的范围,以及燃烧势cp符合41.6—49.4范围的指标。编制中充分考虑了产品的质量符合液化气的热值,对消费者的使用与液化气差别不大,类别仍在城镇燃气液化气的指标范围内,保持不另换燃器具的通用性,否定了比例较高的掺混质量分数。
3、“专气专瓶”的确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多年来一再重申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燃气一定要使用“专气专瓶”,强调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我市选择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钢瓶设计制造标准,在标准5.2的条款中编制了“充装包装物应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介质的专用气瓶,参照gb5842设计制造”,不等于准许液化气钢瓶充装液化气与二甲醚的混合介质。为了严格执行国家“专气专瓶”的相关规定,我市在地方标准6.1条专门规定了包装物——钢瓶应有“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钢瓶”字样,颜色应符合gb7144的规定,充装介质应符合“lpg+dme”钢印标记;还强调要符合《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充装复合燃料应于气瓶显著位置标注复合燃料的组成成份,混合比例及单位热值”。
4、编制地方标准值得注意的事项。根据我市“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编制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掺混比例应与当地的气候温度相适应,但跨越20%的分数质量,经济效益好于20%以下的掺混标准,也利于调动生产者和下游产品应用者的积极性;二是钢瓶的安全设计制造参照gb5100《钢质焊接气瓶》设计制造标准,gb5100具有通用性,而gb5842定位定名为液化石油气钢瓶,具有局限性;三是暂时不明确或表述不清的问题宜粗不宜细(比方:对橡胶密封垫的表述,最好是原则一些,“瓶阀、储罐附件、管线法兰的密封材料应能耐液化气和二甲醚混合介质的溶胀腐蚀)。
三、重庆市地方标准在本土的实施情况
自今年1月15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发布《重庆市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以来,已经有23家液化气站向主管部门(商委、质监)申请技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更改设计,储罐变更用途,购置专用气瓶,完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气瓶充装评审,申请充装许可,办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经营许可证。
同时,地方标准发布后,重庆已有上百家液化气零售商在取得 “复合燃料”合法气源的前提下,在原经营液化气的单项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了“复合燃料”经营项目。重庆市目前施行地方标准总的情况是:有了地方标准,便有了遵循的方向和规范的运作规则;二甲醚生产厂家的积极性比充装气站高,充装气站的积极性又比液化气零售商高;相对于生产者和零售商来讲,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标准的宣传推介、施行监管和执法监督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谢谢大家!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