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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税收计算方式

更新:2022-09-15 19:48 浏览:8次
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税收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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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税收计算方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根据合伙人身份、收入类型的不同,其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一、个人投资者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退出收益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二、 LP投资者为企业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部分地方的规定 

(一)北京市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上海市

上海市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暗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深圳市

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发《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于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20%。

2014年,深圳地税局发布《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表示将按照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据此,深圳实施不到五年的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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