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可不是小事,会计教你怎么做。
在与许多会计朋友聊天中发现发票丢失真是太常见了,虽然已经尽可能做到仔细了,也难免出现丢失的情况,有时候是邮寄丢失,有时候是销售人员送票丢失,甚至有时候是客户丢失,但是如果客户不承认,那真的是有苦难言。
作为增值税进项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者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丢了怎么办?只能按规定处理啦。就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发票丢失的正确做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条,自2019年7月24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既然取消了登报声明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具体的方法如下:
情况一: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
处理方法: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情况二:丢失“发票联或者抵扣联”
处理方法:丢失“发票联”,纳税人可凭借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纳税人可以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或抵扣凭证。
情况三: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情况四: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注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注意:证明要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情况五:丢失机动车统一发票。
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情况六: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丢失空白发票后就是向税务局报告,然后接受处罚,之前在向税务局提交报告时还需要先登报挂失,现在登报这个事项已经取消。
提供材料:发票挂失、损毁申请报告表。
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整改,可以处1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也非常简单。讲了这么多税票丢失情况的解决方法,虽然税票丢失可以处理,但是要想真正解决税票丢失问题还是得从问题的源头做起,尽量避免发票丢失才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事。那怎样才能避免发票丢失呢?有以下建议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财政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规范发票交接手续、流程及追责机制;
建立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并在“发票开具申请单”注明经手人及具体经手时间;
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
以上就是发票丢失相关介绍,还有更多想了解的知识关注皓淼财税,还会继续给大家分享更多优质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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