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曾进行修正。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建议,抓紧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再次提出要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程。
记者采访发现,群众建议主要集中在三个焦点问题。
关键词:指标
●防治纳入政绩考核
●确保数据真实
一些群众提出,有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虽然少,但危害较大,比如汞等重金属。建议将修订草案关于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实施排放总量和实质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制度。有的提出,总量控制要以水体的纳污能力为基础,不能对阶段性的目标作出规定,建议对水域的纳污总量作出规定。
有的建议,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消减计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计划完成情况应纳入政府业绩考核指标。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室主任侯东民认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基础是必须得到相对准确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这正是目前环境管理最薄弱的环节。有些地方就数据造假蒙混过关。
侯东民提出,要解决这类问题,应遵循数据真实第一的原则处理,首先应加重处罚信息虚假。当前,向环境标准、环境排污容量靠拢,对任何污染严重地区讲都不是朝夕之功。在地方环保责任制、污染总量控制以及许可证发放等实际执行中,可体现循序渐进原则。一般应先做到限制污染进一步发展,不欠新账,再根据环境治理经济效率原则,逐步减少区域环境污染,使区域环境向环境标准逐步靠拢,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有效的考核制度。
侯东民说,加强数据真实性,应强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相关水政部门)对重点污染企业情况监察与抽检的工作职能。
关键词:成本
●降低“守法成本”
●排污许可证不是允许排污
有的来信提出,修订草案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易误解为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污。事实上,排污许可证不是合法排污的证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企业也必须对其产生的污染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后才可向水体排放。建议修订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群众建议增加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证照年审手续。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龚益认为,提高“违法成本”必将对约束污染行为发挥积极作用,但作为完善法律责任的另一个组成部分?d?d如何降低“守法成本”,希望草案在修订过程中也能进一步明确。
龚益举例说,如果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应该由谁支付?如果让企业承担,则在事实上增加了“守法的成本”。按照现代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法令不能假设任何企业“违法”。但是,如果假定这些企业是“守法”的,而又必须“依法”安装这种监测设备,就是增加了“守法成本”。
关键词:问责
●建立政府问责机制
●加大处罚增设违法种类
有的群众建议,增加对企业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措施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对水污染事故按直接损失计算罚款的规定,程序复杂,执法机关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损失额进行评估,花费人力和财力。建议区分事故大小,规定罚款数额。
有的建议加大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加开除公职、引咎辞职等责任形式。
四川学者范晓认为,一些超标排污企业,由于是地方政府的税收大户,也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甚至可以挂上重点保护的牌子。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分支机构之一,依法行政面临困难。
因水污染而受损害的普通民众或弱势群体,如果与当地政府部门发生诉讼,由于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的局限,维权面临不少困难。
范晓提出,要想使这部法律成为一部真正有效的“法”,应该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规定,当然也应包括对“地方政府违法”的制约。加强、细化并落实在“舆论监督、公众参与、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程序建设,才能对“地方政府违法”形成有效制衡。
环保非政府组织?d?d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希望,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能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司法救济权,有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把社会共识转化为防治水污染的现实行动。 来源: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我国地下水污染状况已非常严重,但由于从未开展过系统、专业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致使欲治理而无依据,欲从源头遏制奈何国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中国地质调查局文冬光博士说,刚刚开展的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将告诉国人地下水,污染有多重!
地下水一旦污染,从经济的角度看,几乎没有治理的可能性,须从污染源头加以遏制
我国约占总面积1/5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每年因此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污染粮食达1200万吨
全国2/3的城市地下水水质下降,数以千计的供水井报废
我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滞后,投入尚不及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
缺乏法律保障,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困难重重
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大调查启动了我国东部典型地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试点项目。当评价结果出来时,专家们震惊了——微量有机污染物普遍检出,致癌、致畸变、致突变的“三致”物质不同程度检出,地下水污染呈区域性发展趋势……
“我国地下水污染严重、总体状况不明,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已是燃眉之急。”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的文冬光博士说,“今年,我国首次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全面展开,将为我国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工业废物、农业污染、城市生活垃圾,地下水难堪污染之重
在我国当前的用水结构中,地下水雄踞一端,占据了全国总供水量的1/5。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物、农业污染物、城市生活垃圾,却让地下水渐渐难以承担如此重任。
据了解,目前,全国污水的保守排放量为584亿立方米/年,现存生活和工业垃圾总量超过120亿吨,而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 1.3亿吨的速度增加;每年有4000余万吨的化肥和40余万吨的农药被洒进农田,相当一部分却不能被农作物吸收,而是进入土壤、地下水,残留数十年而无法降解;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的近2000万公顷耕地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每年因此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污染粮食达1200万吨,产生至少200亿元的经济损失……
不仅如此,我国的地下水污染已经呈现出由点向面演化、由东部向西部扩展、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局部向区域扩散的趋势;污染物组分则由无机向有机发展,危害程度日趋严重;地下水污染面积不断扩大,污染程度不断加重。文冬光说,全国2/3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已经下降,数以千计的供水井报废。
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滞后15年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至少落后15年。文冬光说,这不仅体现在时间的滞后,更主要的是方法技术的落后、调查内容的狭窄和调查所处环境的不友好,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地下水污染形势是不匹配的。
我国最早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能够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但当时主要是开展过专门性的针对地下水污染的系统调查工作,对地下水影响较大的有毒有机污染物质的时空分布特征及其在地下环境中的运移性能了解得远远不够。目前,我国关于地下水污染的调查数据仍不充分,全国污染总体状况不明。
而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开展了“国家水质评价计划”,到2001年,全美2/3以上的含水层系统都进行了地下水有机、无机多指标的调查评价,同年,第二轮全国水质评价工作启动。为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美国政府专门成立“超级基金”,金额高达上千亿美元。而直到今天,我国对这项工作的投入仍未达到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
另外,我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缺乏法律保障。文冬光告诉记者,在过去开展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试点工作中,甚至出现个别企业放狗驱赶调查人员的恶劣事件。他说,国家应该从立法方面确立地下水污染调查与防治的法律地位,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地下水污染调查技术研究方面,文冬光表示,我国始终跟踪国际理论、技术,但仅局限于研究,因为经费等原因而没有付诸实际的工程。
调查评价将结合国际标准与我国实际开展
针对我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文冬光说,今年全面启动的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主要参考了世界发达国家地下水水质评价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改进。比如,在综合考虑国家常用化学物质和财力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药、化肥、洗涤剂、汽油类等作为检测指标。
文冬光介绍,这次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系统查明我国地下水水质和污染状况,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为保障国家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基础数据,为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供基础资料。
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地质调查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工作: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系统调查我国主要地下水开发区和具有开发前景地区的地下水水质与污染状况;进行地下水质量、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系统防污性能评价;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保护区划;建立地下水水质和污染空间数据库;提出地下水水质与污染动态监测网优化方案。
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开展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黄淮海平原、松辽平原等地区及31个省会城市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完成重点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保护区划;第二阶段将在中西部主要城市、主要平原(盆地)区进行,完成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保护区划,建立全面地下水水质与污染预警系统。
为配合这项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已制定了《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规范》,从野外调查、采样与测试、评价与区划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还举办了多期培训班,对项目主要技术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购进了一批先进仪器设备,对实验室分析测试也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以确保调查数据的科学公正和可靠。
地下水污染,防重于治
地下水一旦污染,治理起来决非易事。这是因为污染物不仅会污染地下水体,还会被含水介质(砂、黏土)吸附。2004年,一位日本专家估计,全日本污染重点场地达40万处之多,如果全部进行处理,需要10兆日元以上,从经济角度考虑,这样做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因此,防止地下水污染,才是釜底抽薪之计。文冬光认为,我国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加强防治地下水污染的宣传、教育,让社会公众和各级政府了解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
——制定完善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控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在工业化国家中,这种必要性尤为显著。文冬光认为,这一点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美国、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土地利用变更之前,必须进行所在区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评价,只有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才可进行土地转让和项目建设。这种做法可以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培养其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尽快查明全国地下水污染状况,制定和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近期应重点完成东部城市密集区、重要经济区(带)、重要城市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防治规划的制定。
——解决污染物排放无序问题,做到先处理再排放。由于地下水污染治理的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因此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切断污染源。城市主要的污染源是废水、废液和垃圾。在发达国家,这些都是经过处理后再排放的,而在我国,不少城市依旧是直接排放、填埋,对地下水构成严重威胁。
——尽快建立全国地下水污染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实现对重要饮用地下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控。加强地下水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的攻关,建立一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为今后大规模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方法和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