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厂房承重检测内容:
1、针对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进行厂房承重检测;
2、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的规定,采用钻芯法检测梁、柱的混凝土强度;
3、按照《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2008)的规定,采用磁感仪检测梁、板及柱的钢筋配置情况;
4、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的规定,检查裂缝的宽度、裂缝位置及裂缝的分布情况;
5、检测钢筋混凝土梁、柱的几何尺寸及楼板的厚度,对平面布置、轴线尺寸及层高进行检测;
6、检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二、合肥厂房安全检测鉴定对象:
1、在施工场地周边的厂房,为了判别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断受损程度、分析受损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对厂房进行安全性鉴定;
2、临时性厂房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时候,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后续使用年限提供建议;
3、厂房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例如: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4、厂房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三、合肥厂房鉴定对象:
1、在施工场地周边的厂房,为了判别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断受损程度、分析受损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对厂房进行安全性鉴定;
2、临时性厂房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时候,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后续使用年限提供建议;
3、厂房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例如: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4、厂房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5、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厂房正常使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危及厂房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四、合肥厂房检测的等级
厂房鉴定单元的归纳断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应包含承重结构体系、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体系为主,按下列规定断定断定单元的归纳。
一、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与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能够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二、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围护结构体系比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低二级时,能够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三、当结构安置和支撑体系、国护结构体系比承重结构体系的断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准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体系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断定单元的断定等级;
四、归纳断定中宜结合断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运用状况等归纳断定,可对上述断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