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B1C绿卡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办理EB1C的第.一步是要申请L-1签证,在L-1申请中,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简称美方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通过L-1签证调派员工到美方公司工作的境外公司,必须和该美方公司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另外,根据L-1签证的不同类别(L-1A和L-1B),L-1签证的受益人,即外派员工,在美方公司必须担任申请的特定职位。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要求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以及符合移民局要求的职位类型。
合格的商业实体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格的公司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所有权”是指对某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控制权”是指对上述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首先就是要证明境内外公司间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其次,提交申请的公司必须是符合联邦法的另一方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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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拓展阅读: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蕞早建立环评制度的国家,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该法于197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属联邦政府执行的活动和项目以及由联邦政府补助、担保或核准的活动和项目,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