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指南
办理医疗美容诊所执业许可证条件与要求有哪些?深圳办理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办理医疗美容许可证国家卫计委有严格的规定,无论是美容外科、美容中医科还是美容口腔都有相关严格规定。深圳地区作为一线城市,是医疗机构集中布局的地方,2017年11月,在医疗机构资质办理上,中国地区的相关部门列出了资质申请的条文规定。
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内容:深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3)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4)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申请血液透析中心或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独资医院、门诊部、诊所的,须取得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核发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五条;
6.《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卫医发〔2007〕303号)第七点;
8.《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门诊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9〕31号)第五点;
9.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
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17〕151号)。
三、实施机关
本事项办理机关分为两级,分别为市卫生计生委、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权责划分(市卫生计生委)
医院(含疗养院、护理院等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血液透析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2.权责划分(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门诊部(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诊所(不含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 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