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转出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出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出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出价格的方法有:一,直接出价: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出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出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出价
格。
3、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
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