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后的资料清单:
1、“一码一照”正、副本;
2、纳税须知;
3、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发票章(可选);
4、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可选)(企业可自愿申请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简称:ODC)。ODC是U-key形式的电子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与纸质营业执照和纸质代码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ODC可以作为本单位网上身份标识,在线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年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延期、年检,同时也可用于网上报税、网上社保等多项政府网上业务。初次申领ODC费用300元,由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收取。)
关于常见的私募基金类有限合伙企业运作:
有限合伙基金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GP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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