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塑料和非金属材料试样处于50W火焰条件下,水平或垂直方向燃烧性能的实验室测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线性燃烧速率和余焰/余辉时间以及试样的燃烧长度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按GB/T6343测定的表观密度不低于250kg/m3的固体以及泡沫材料,不适用于施加火焰后未点燃而产生卷缩的材料;对于薄而软的材料应使用ISO9773。
原理:
将长方形条状试验的一端固定在水平或垂直夹具上,其另一端暴露于规定的试验火焰中。通过测量线性燃烧速率,评价试样的水平燃烧行为;通过测量其余焰和余辉时间、燃烧的范围和燃烧颗粒滴落情况,评价试样的垂直燃烧行为。
水平燃烧等级
等级 | 判定依据 |
HB | a)移去引燃源后,材料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
b)在引燃源移去后,试样出现连续的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超过100mm标线; | |
c)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mm标线,但厚度3.0mm~13.00mm、其线性燃烧速率未超过40mm/min,或厚度低于3.0mm时未超过75mm/min; | |
d)如果试样的厚度为3.0mm±0.2mm的试样,其线性燃烧速率未超过40mm/min,那么降至1.5mm小厚度时,就应自动地接受为该级。 | |
HB40 | a)移去引燃源后,没有可见的有焰燃烧; |
b)移去引燃源后,试样连续有焰燃烧,但火焰前端未达到100mm标线; | |
c)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mm标线,线性燃烧速率不超过40mm/min。 | |
HB75 | 如果火焰前端超过100mm标线,线性燃烧速率不应超过75mm/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