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桑比克《知识产权法》第122条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如下: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就其商标的使用权订立许可合同,而这并不防碍其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质和质量行使实际控制的权利。
商标所有人可授权被许可人在不损害所有人权利的情况下采取保护商标的行动。
许可合同应在工业产权院登记备案,以便有效对抗第三人。
首先,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先决条件是商标必须在工业产权院的商标及专利局注册。
第二,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有特殊的布局或格式;协议双方即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确定的;协议必须列明双方的地址、商标清单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所属类别、注册日期(如果可能还应包括授予日期)以及协议的有效期;协议须正式签署并加以公证,但不要求认证。待处理的商标不能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第三,须正式签署专用法定授权书并加以公证,但不要求认证;在莫桑比克申请备案的代理人也必须有委托授权书。所委托的人必须是备案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官方知识产权代理。
第四,如前所引法条**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质和质量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五,许可协议必须在工业产权院登记备案,方可对第三方强制执行。备案以官方公报的形式进行异议公示,自公布之日起为期60天时间。
第六,根据前面提到的第122条第二款,商标所有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对任何侵权行为采取行动以保护商标,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不能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