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E是Request for Evidence的缩写,可以翻译成“要求证据”的通知。当一个EB-1A的I-140提交上去后,如果审核官员认为提交的证据材料还不足以判定出符合资格,通常会发出RFE,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当然,I-140提交后,也可能是其他的3种结果,直接批准、直接拒绝或发出意图拒绝通知(NOID)。
如已提交全部所需初始证据,但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出符合资格,美国移民局可以基于未能确立符合资格原因而拒绝或者要求申请人或呈请人提供更多信息或证据,并在美国移民局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或者通知申请人或呈请人拟拒绝的意图及依据,并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再简单地说,如果你的EB-1A初始提交的材料未能证明出符合资格,接下来被拒、被RFE或被NOID,任何可能都有。
有的移民律师在收到RFE时建议撤回案件,而不是积极回复,他们总会这么说,你遇到了一个很严格的移民官,回复的胜算不大,还不如再次提交。我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的选择,哪怕是接到更严重的意图拒绝通知,也应该尽全力去争取那份可能,而不是自己就放弃了。
进一步提供证据,依法主张
证明符合资格的责任在于呈请人一方,要想审批通过,不光要依法主张,更要担负起举证责任。接到RFE,只说明你还没有完全担负起举证责任,美国移民局再次给你一次机会,充分完成举证。
美国移民局在RFE通知中会列出为进一步处理你申请案所需要的证据,同时通常会有一句话“除上述要求的证据,可以提供另外你认为能进一步证明的相关证据”。RFE通知中明确要求的证据是蕞基础的,如果有更有利的证据,也一定一同附上,只是要注意所附证据要同RFE的要求和证明你符合EB-1A资格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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