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产所需技术设备条件相关的材料(DZ烟品牌持有人不包括此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所有权材料或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等说明。
(3)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书。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证书》。申请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审查结果通知书》。生产经营场所为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证书》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证书规定建设工程名称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同一地址证明。
(4)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清单、生产能力计算报告及说明材料(包括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生产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艺流程、工艺/线路能力、有效运行率、各生产线标准工时信息、线路标准工时(CT)每小时产出(UPH)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措施(生产过程、产品、产品)、产品质量检验(包括检测指标、检验制度和实施、产品证书等)、生产过程和产品实施相关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宣传实施制度和实施)。
9.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请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