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验收,验为核心,是业主的权利;收为结果,验房发现的问题由开发商负责整改。业主对整改的确认才是真正的验收。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验收交接后,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因此,业主完全可以“验房后再收房”。
北京市建委已经下发通知,要求预售的商品住宅在办理交接前,开发商要组织购房人查验房屋,并且不能以购房人先缴纳相关税费和签订物业管理文件为前提条件。如果开发商违反此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新规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业主收房时仔细验房,是对购房合同的义务履行。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都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附加协议的要求认真操作。如果业主没有验房就收房,就代表购房人认可了房屋的质量。收房之后发现的房屋问题只能由购房人承担。也就是说,业主不验房而收房将面临、如下问题:
1.业主将失去《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大部分权利,剩下的将只有建筑商的保修义务。
2.收房时不复核《建筑面积实测表》,一旦业主曰后对房屋进行二次投资,当拿到手的《建筑面积实测表》中建筑面积超标(国标规定±3%,可以多退少补)时,业主无论是退房还是索赔,都是很困难的。
3.业主无法及时发现建筑质量问题,从而错失维权的时机,合法权益也将无法保证。
因此,收房前必须验房,而且要认真仔细地验房。一旦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不要轻易放过,否则,将会给自己留下严重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买房并非经常性的行为,而房子质量又直接影响居住舒适度。因此,在收房正式开始前,即接到入住通知单前,消费者应及时补充专业知识,对房屋的验收程序、标准等进行较全面了解,以便在收房过程中对房屋质量有清楚的认知,避免盲目收房影响今后居住的舒适度。
许多购房人都曾感叹买房买来一堆烦恼。这一堆烦恼包括墙体裂缝、渗水、空鼓,面积不符,设施不到位……按说,这些问题都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商来解决,为什么会成为购房人的烦恼呢?许多购房人在收房时,忽视了对新房的“体检”,当匆忙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事情往往就很难得到圆满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收房代表购房人认可房屋质量,收房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由购房人承担。因此,收房前必须认真、仔细地验房,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不要轻易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