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技术合作与跨境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zi烟相关技术进出口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跨境服务贸易的政策规定,禁止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电zi烟的批发、零售、进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电zi烟生产企业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为外国企业提供电zi烟产品代加工服务,属地烟草专卖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电zi烟相关生产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电zi烟产品及原料,已纳入海关监管,成品出口并在海关完成报核的,应将进口的电zi烟产品及原料相关信息在全国统一电zi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