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qflp基金注册核心投资要求盘点1. 核心投资要求
地区 | 核心投资要求 |
北京 | 试点基金募集的境外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1) 非上市公司股权;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3) 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 (4) 参与投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 (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试点基金投资的境内项目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如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投资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试点基金不得使用募集的资金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
上海 |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 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 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 向他人提供代款或担保; (7) 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
地区 | 核心投资要求 |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报市商务委审批。 | |
深圳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1)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 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 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4)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
广州 | 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
海南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 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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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 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 向非被投企业提供代款或担保; (7)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 |
珠海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投资业务: (1) 未上市企业股权;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3) 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 (4) 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 (5) 经监管部门或登记备案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导向,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直接投资于实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参投基金应直接投资于实业项目。 |
杭州 | (1) 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须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的相关约定,基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 试点基金投资的境内项目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如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投资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试点基金不得使用募集的资金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
地区 | 核心投资要求 |
南京 | 试点基金可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1)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2) 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 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试点企业开展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现行及动态调整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国家动态调整)开展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试点基金参股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参照执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试点基金不得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
青岛 | 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1)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须经审批); (2)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3)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母基金投资子基金模式进行投资,但经工作小组特别允许的除外。 |
贵州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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