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和减少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市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穗环〔2010〕75号,简称原《通告》),从2011年6月起正式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简称i/m制度),对在用机动车实施工况法排气检测。自该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环保、交通、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通过强化协调联动、提升对检测工作的监控能力、创新监管手段、开展业务培训、加大检测机构检查力度、提升检测和维修技术及服务水平、从严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检测工作不断规范,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有效控制和减少在用车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i/m制度是通过在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发现排放控制系统存在故障或者排气超标的车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一项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其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定期对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齐全性、完好性进行检查,同时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二是根据上述的排放控制装置的检查和排气检测结果,对车辆排放状况的达标性判断;三是根据检查结果,要求不合格的车辆在维修厂查清车辆故障点依照原厂技术标准进行调整、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直至排放合格;否则不予通过检验,并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i/m制度的优点主要包括:一是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通过实施i/m制度可筛选出10%-15%因排放控制装置残缺或排气超标所致高污染车辆,可以控制50%左右的在用车污染物排放量。二是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实施i/m制度是以恢复车辆排放控制性能为目标,不对车辆进行改造,维修维护费用适当,车主负担轻且容易接受,适用性强;有关研究表明,通过i/m制度对车辆性能进行恢复性维修后,车辆燃油经济性可提高3%~4%。
目前,i/m制度已经过4年多的探索和实践,相关管理机制已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广大车主、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对相关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已有较好的了解。由于原《通告》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该制度实施以来的相关工作经验,结合目前机动车定期检验和维护工作的新环境以及日常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通告》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度的通告》(穗环〔2015〕142号,简称《通告》),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修订后的《通告》在维持原《通告》基本框架和管理思路的基础上,在车辆检验结果把关、超标车辆维修、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强化,以更好地指导我市在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维护工作,完善在用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长效机制。《通告》共有十八条,主要包括9方面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i/m制度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通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明确了i/m制度的含义和使用范围。结合目前存在外地籍号牌车辆委托在本市进行检验的实际情况,《通告》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所有机动车,即包括在本市检验的本市籍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
二是关于i/m制度的组织实施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通告》第三条、第四条分别明确了环保、交通部门的组织实施职责,其中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超标车辆维修工作,同时明确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的具体实施职责及有关资质要求。
三是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期限以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关系。《通告》第五条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组成部分,其期限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期限一致。
四是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执行标准。《通告》第六条明确了各类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执行的排放标准。
五是关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义务和责任。《通告》第七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
六是关于对排气不达标车辆的处理要求。《通告》第八条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有关检验合格报告的责任以及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对检验结果的把关要求;第九条明确了对排气不达标车辆的维修责任,并对经维修后仍无法达标车辆的依法强制报废的要求;第十五条明确了检验机构对复检车辆是否经过维修的把关要求。
七是关于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通告》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八是关于各相关管理部门对检验和维修工作的监管责任。《通告》第十一条明确了环保、质监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以及公安、质监、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的联动监管机制;第十三条明确了交通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责任;第十四条明确了环保、交通、公安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交换、联合监管的机制。
九是其他相关说明。《通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是对相关术语、投诉咨询电话、文件有效期的说明。
关于对《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
更新:2016-05-13 11:02 浏览: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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