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分表-标注要求
1、化妆品的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标注的成分应是化妆品中的全部成分。
3、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4、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值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在最终化妆品中无法检得,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的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
5、对于混合物和复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被提取物、提取溶剂、稀释溶液。
6、化妆品厂家在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它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
a: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
b: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
7、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而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它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它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
8、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
全成分表-标注豁免情况
1、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因为,原料添加量有限或比较少,这些因原料而带入的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在最终化妆品的含量远远小于化妆品卫生规范的限量要求,故可以免除标注;
2、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3、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者反应副产物:
4、生产工艺中有意添加的但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助剂:
5、作为面膜等产品的载体无纺布不算化妆品成分。
成分表-标注顺序
1、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所占比例大于1%的成分标注顺序和方法的要求。
a: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各成分,在产品成分表中按照产品配方中成分加入量的降序依次排列。
c:某些情况下,这个加入量可以不考虑成分的实际含量,例如:虽然知道二氧化钛中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硅等不纯物,但在成分表中也是将它视为100%的二氧化钛来进行标注,但在对某些原料的表面用硅油进行疏水化处理时,就需要按照混合物对待分别加以标注。
2、消费者通过成分表可以大致了解各成分加入量的高低顺序。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3、对于分别包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产品的成分表分别列出。
4、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同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四色眼影s1,每一个产品包装中含有4种编号为a、b、c、d的眼影,该类产品的成分标注可以将a,b,c,d的配方汇总后以一个成分表的形式来标注,也可以按照a,b,c,d的四个成分表的形式分别标注。
5、对于同一个包装中含有不同种类多个颜色的产品,例如:同一个包装容器中同时含有3种颜色的眼影和5种颜色的唇膏时,该类产品的成分标注可以将同种类的产品汇总后以一个成分表的形式分别标注。但应在每一类的成分表前面表明与包装中产品的对应关系。例如:眼影在包装容器中排列的顺序编号为a、b、c,唇膏的编号为d、e、f、g、h,那么在成分标注时可以标注为:“a、b、c成分:”和“d、e、f、g、h成分:”,或者将a、b、c、d、e、f、g、h的8个成分表分别标注,也可以不同种类的名称分别标注为:“眼影成分:”和“唇膏成分:”。
6、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小于和等于1%成分的标注要求。
a:对于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的成分,可以不按照降序方式排列,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b:对于产品中添加的着色剂不论其加入量是否大于或小于等于1%,都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前提是这些着色剂在配方中都有,他们仅仅是添加量的不同。当然这个方法突破了标准的规定,审证和市场监督可能会产生问题。
7、对于在产品中同时具有其他功效的着色剂,可以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分别标注,也可以合并后标注。例如:二氧化钛,氧化锌既可以作为紫外线吸收剂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用于调色;云母既可以作为一般基质原料使用,也可以作为着色剂使用等等,但在作为着色剂以外的目的使用时需要用中文名称标注,作为着色剂使用时要用ci号标注。至于成分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由企业根据配方设计目的加以判断。
例如:云母用作配方中的一般基质原料时,标注为“云母”,但用作着色剂时则标注为:“ci77019”。企业也可以选择将上述辅助着色成分放入一般成分中进行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着色剂以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着色剂为准,不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清单中所列的氧化型染发剂。
8、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成分表-标注名称的要求
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1、成分名称中含有拉丁文学名的,拉丁文部分可不必标注在成分表中。例如:黄花前胡(peucedanum graveolens)提取物,在进行成分名称标注时,只需标注为:“黄花前胡提取物”。
2、为了使标注的成分名称便于消费者的理解,《目录》中对于一些消费者所熟知的成分,除了给出标准中文译名以外还在其后的括号内给出了它的别名或俗名,企业在进行成分表标注时,可以择其一。
3、对于《目录》中未收载的成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命名原则上为iupac名称)或植物学名称的优先顺序进行命名,如果采用上述方式命名有困难时,也可参考《目录》的有关命名规则自行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