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深入推进金融领域简政放权
6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
李克强来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详细了解该行支持实体经济、实施营改增和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情况。他说,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在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必须确保金融行业税负整体上只减不增。商业银行也要围绕市场需求,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等的能力。
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成效和当前市场流动性等情况,李克强叮嘱他们要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组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好的金融环境。
座谈会上,李克强与金融机构负责人就当前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作了汇报。李克强说,要继续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向,加强与积极 财政政策等的协调配合,增强灵活性和针对性,注重预调微调,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实施好差别化金融政策,支持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 动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促进经济在攻坚克难中实现升级发展。
李克强指出,走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盘棋,要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尤其是要立足大局,做好当前夏粮收储的金融服务,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使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得到更好保护。要更大力度推动解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少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 评估等方面收费。引导商业银行多措并举满足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助力民间投资,防止对一些信誉好、有市场的企业惜贷压贷抽 贷。要积极支持新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互联网+”、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领域发展的方式和手段,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金融支持力度。
李克强强调,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关键在于深化改革。要深入推进金融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序发展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服务主体。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 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做好顶层设计,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采取综合措施逐步降低非金融类企业杠杆率。加强各类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合 规管理。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有关部门要恪尽职守、守土有责,尤其要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跨机构交叉感染风险的监测、识别和预 警,高度关注跨境资本异常流动,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做好前瞻性调控和应急性管理,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财政部:职业年金股票投资比例不超30%
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要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
《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类似,只是针对的主体不一样。根据估算,2016年末,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将达万亿元。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与企业养老“并轨”,实行同样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相应建立。随着各地机 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制度的完善,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将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将迅速壮大,对股票市场等领域的资产配置需求也 会快速增长。
《办法》要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养老金产品等金融产品。
其中,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的投资条件,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办法》要求,每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其中,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比 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职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 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 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规定的限制。专门投资组合,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此外,《办法》还对单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有规定。如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的5%,其中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 行人正式说明为准;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本文节选自:中商情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