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逐渐看好中国市场的发展潜力,通过设立外资代表处的方式进军中国市场。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办理事项及主管部门有:
1. 工商登记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公安局
3. 外汇许可证 :外汇管理局
4. 税务登记 :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5. 海关备案登记 :海关
6. 健康证明 :卫生检疫站
7. 外籍代表就业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材料: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6. 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7.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