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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2-11-26 14:08:17 信息编号:2613334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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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家族信托并不是《信托法》中的法律概念,是在实务中衍生出的信托类型,是委托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为对象委托给受托人,对家族财富进行信托管理,所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的行为。

事实上,其法律结构与一般信托相类似,区别在于股权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家族财富的管理、保护、传承,受益人通常为家族内部成员。

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股权家族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股权作为承载多种权利的载体,在成为信托财产的同时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更注重形式上的审查,规定自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取得股东权利。为了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委托人通常将表决权等权利保留。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股东资格确认争议。受托人在履行信托合同过程中需要深度参与公司管理,但是以何种身份参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股权信托具有股权持有和股权收益相分离的“名实分离”情形,在探讨股东资格确认问题前先要考虑两个法律问题:

01 立法股权信托股权归属问题

即股权信托合同成立后,股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何转移。其中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在信托外部关系中,信托与第三人的关系。

02 公司法上对信托的股东资格确认

信托合同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性法律关系,是“引起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因”,是否得到股东资格的结果需要满足公司法上的程序性要求。

因此,明确股权信托的股东责任是保障信托事务正常履行、实现信托目的的前提。《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股权信托的受托人,仍有待法律明确。

公信制度缺失问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其必须通过公示和登记来维护交易安全。一方面让利益相关的第三人知悉信托财产的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完善信托对家族财富风险隔离的功能。股权家族信托通常涉及两个登记流程,即股权变更登记和股权信托登记。

股权变更登记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信托法》规定,对以股权设置的信托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也即未经登记的股权信托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如何登记、去哪里登记却没有规定,这也使未登记的股权信托是否发生效力备受争议。

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股权信托公示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公示内容需明确是公示信托财产还是信托关系或者二者兼具;另一方面,不公示的后果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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