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 No. 316/1995 - Industrial Research and Standards (Fire Safety) (Domestic Furniture) Order, 1995
爱尔兰 工业研究标准协会针对室内家具的阻燃法规
该法令取代了1988年的《工业研究和标准(消防安全)(家用家具)令》,其目的是为了更大的安全,确保新的和二手的家用家具按照特定标准设计、制造和建造,以免危及人员或财产。
如果家具是按照I.S.419:1988或其同等的欧洲或个别成员国标准制造的,并且已经由制造国的主管当局认证,则家具将被视为符合本订单的要求。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SAI)将提供关于同等标准或法规的建议。
适用家具分类:
(a) 通常用于住宅的任何种类的家具,包括床和沙发(包括床和沙发的底座和床头板)、沙发床、儿童家具、婴儿床(包括婴儿床、玩具围栏、婴儿车和手推车以及其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物品,用于容纳婴儿或幼儿),垫子、高脚椅、床垫和枕头,但不包括床上用品或地板覆盖物(包括地毯和垫子),
(b) 设计或拟组装成(a)项中规定的任何家具物品的组件集合,
(c) 通常用于户外私人用途但也适用于住宅的家具,以及
(d) 通常用于固定在大篷车上并构成其一部分的家具,
但不包括:
(i) 1950年1月1日前制造的家具,
(ii)1950年1月1日前制造的用于重新覆盖或重新装潢家具的材料,
(iii)拟出口的家具,或
(iv)二手家具。
(a) 在本订单中,根据本条规定,“**性标签”是指耐用的标签,标签上的文字和数字对任何检查其所附物品的人来说都是可见和易读的,经久耐用,背景颜色对比鲜明,字词和数字清晰可见-
(i) (b)项中规定的事项,或
(ii)如与该物品有关的指明人士符合(d)(ii)节所指明的条件,则指(c)节所指明的事宜。
(b) (a)(i)项所述事项是:
(i) “粗心大意引起火灾”这几个字用特别的粗体大写字母表示,
(ii)首先在该州提供该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主要营业地的名称和地址,
(iii)产品的制造商批号或识别号,
(iv)该物品的制造日期,或者,如果该物品以成品形式进口到该国,则为该进口日期,
(v) 文章中任何填充材料的描述,
(vi)如果该物品是封面或包含在该物品中,则说明制作封面的材料,以及
(vii)如果物品包括衬布,说明衬布是否通过了点火试验。
(c) (a)(ii)项所述事项为:
(i) “粗心大意引起火灾”这几个字用特别的粗体大写字母表示,
(ii)产品的制造商批号或识别号,
(iii)如果物品包括衬布,说明衬布是否通过了点火试验,以及
(iv)如果物品包含填充材料、软垫或是或包括一个盖子,一份声明(视情况而定),说明填充材料符合I.S.419:1988第2或3条(视情况而定),任何软垫是耐香烟的,或盖子是或(视情况而定),不耐火,且符合I.S.419:1988第4条的规定。
(d) 在(a)二项中-
(i) “指定人员”,就物品而言,是指在包括家具销售在内的业务过程中销售物品的任何人员,如果物品是在该国制造或组装的,还包括制造商或组装商,以及
(ii)所指的条件是,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指明的人在该人在该国的主要营业地保留一份通知,并在任何合理时间在该通知中提供该通知,以供公众查阅-
(一) 如果相关物品是在该国制造或组装的,制造商或组装商的名称及其在该国的主要营业地地址,如果该物品是进口到该国的,进口商的名称及其在该国的主要营业地地址,
(二) 如果该物品是在该国制造或组装的,则为制造或组装日期;如果该物品是进口到该国的,则为进口日期,
(三) 文章中任何填充材料的描述,以及
(四) 如果文章是封面或文章中包含封面,则说明制作封面的材料。
(2) (a)第(1)(b)小段的第(iii)、(iv)、(vi)和(vii)条以及第(1)(c)小段的第(ii)和(iii)条不适用于固定在垫子或枕头上的**性标签。
(b) 第(1)(b)小段的第(iii)、(iv)和(vii)条,以及第(1)(c)小段的第(ii)、(iii)和(iv)条不适用于用于贴在标签上的**标签-
(i) 婴儿床、手提式婴儿床、玩具笔、婴儿车或推椅,或
(ii)性质和用途与第(i)条所述任何物品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c) 第(1)(b)小段的第(iii)、(iv)和(v)条以及第(1)(c)小段的第(ii)和(iii)条不适用于附在封面上的**性标签。
(3) (a)第(1)(d)(II)小段第(II)和(IV)款不适用于固定在垫子或枕头上的**性标签。
(b) 第(1)(d)(II)小段的第(II)款不适用于用于贴在标签上的**性标签
(i) 婴儿床、手提式婴儿床、玩具笔、婴儿车或推椅,或
(ii)性质和用途与第(i)条所述任何物品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c) 第(1)(d)(II)小段第(II)和(III)款不适用于附在封面上的**性标签。